異地項目要繳哪些稅?
1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暫按1%預繳增值稅。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2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是二級分公司下設的項目部,不需要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
3城建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按照項目所在地適用城建稅稅率,如存在項目所在地和機構所在地適用城建稅稅率差,不補繳或退稅。
4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和《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按照項目所在地適用教育費附加率,如存在項目所在地和機構所在地適用教育費附加率差,不補繳或退稅。
5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1988]255號)文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7月1日正式實施的印花稅法,17個你所關心的小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總局:印花稅法實施48問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由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第十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6環境保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項目實際開工之日,一般以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合同等相關資料載明的工程項目施工起始時間為準。納稅義務終止時間為工程項目實際完工之日,一般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等相關資料載明的工程項目竣工時間或落款時為準。
——摘自《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知多少》(廣東稅務微信公眾號)
7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文件規定: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